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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快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
作者:  来源: http://www.hebeichengyu.cn/gsxw/n3034.html   发布时间:2022-07-2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去产能工作作出的“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河北省钢铁产业主体装备大型化、品种结构高端化、组织机构集团化、空间布局合理化、生产过程绿色化、经营管理数字化,促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钢铁产业由大到强历史性跨越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厚植高质量发展优势

(一)增强行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全省钢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中的钢铁企业开展跨行业、跨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其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充分调动钢铁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营造产学研用为一体的协同创新生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谋划建设钢铁区域创新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建设钢铁产业创新联盟,加快超轻金属材料、超纯铁基新材料、3D打印金属材料、航空航天领域用合金材料等新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快推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建设,搭建重点用钢领域创新联盟,围绕低碳冶金、洁净钢冶炼、高效轧制、基于大数据的流程管控、节能环保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先进电弧炉、特种冶炼、高端检测等通用专用装备和零部件,加大创新资源投入,鼓励关键装备技术集成创新,实现技术突破和引领。推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力争每年突破1-2种关键短板材料,实现关键钢铁材料的自主保障。(省科技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三)推动装备技术改造提升。加快对全省钢铁企业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升级改造(铸造用生铁和特钢企业除外),推进炼铁、炼钢主体装备大型化。加快推动以链箅机—回转窑或带式焙烧机工艺取代球团竖炉工艺,鼓励企业建设大型链箅机—回转窑、带式焙烧机。开展前沿技术与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应用烧结机大型化厚料层烧结、低碳环保安全长寿高炉炼铁、新型多功能铁水预处理、顶底复吹智能炼钢等技术,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四)全面提升产品供给质量。推动钢材产品提质升级,加快向铁基新材料、优特精品钢、高端专用钢方向发展,持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鼓励支持企业发展高品质特殊钢、特种合金钢、高纯铁、超纯铁等高端铁基新材料,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铁基新材料集群。巩固线棒材市场优势,鼓励线棒材生产企业开展5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的研发生产,引领产品升级;加快优质板材生产,重点推进汽车板、家电板、硅钢等高端板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进一步拓展高档汽车面板、新能源汽车用钢市场;大力提升型钢比重,支持企业积极研发生产强度高、耐腐蚀、耐低温等高端性能产品,打造H型钢、角钢、槽钢、钢板桩等品种多样、规格齐全的型钢生产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五)大幅提升质量效益。实施质量标准提升行动,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牢固树立质量为先、品牌引领意识,深入推进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型制造,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钢铁产业营业收入保持在万亿元以上,实现行业利润率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六)大力延伸拓展产业链条。延伸钢材深加工产业链条,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建设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发展剪切、配送等增值服务;推动钢铁企业与国内知名家电、汽车等企业及省内重点用钢企业的深度合作,促进钢铁企业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适度多元发展,支持钢铁企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严格控制产能规模,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拓展高质量发展空间

(七)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决不允许”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不达标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建扩大冶炼产能项目,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健全防范产能过剩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核查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八)稳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大型优势钢铁企业集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较大市场话语权的特大型钢铁集团;鼓励钢铁企业跨省域、跨境域实施兼并重组,有序引导河北省独立热轧和独立焦化企业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冶炼项目建设时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着力构建以世界级大型集团为引领、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集团为支撑、新优专特企业为补充的梯次发展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九)着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因地制宜推进省内钢铁企业布局调整、改造升级,推动新建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进一步提升钢铁产业集中度。在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有环境容量、有市场需求、有资源能源保障、产能相对不足的地方承接钢铁产能转移,新建转移项目按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加快“走出去”步伐。持续加强“一带一路”国际钢铁产能合作,有序推动产品、装备、技术、服务、文化等协同“走出去”,提升钢铁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钢铁企业深化国际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强化钢铁行业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增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共同打造优势互补的全球化钢铁产业生态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三、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持续降低企业成本,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

(十一)合理开发省内铁矿资源。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统筹战略目标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包括铁矿在内的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省内铁矿开发布局。鼓励现有矿山企业整合重组、改造提升,促进难选矿综合选别和利用技术应用,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开发利用水平,提升资源保障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二)大力拓展境外铁矿资源。聚焦海外优质铁矿资源,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大权益矿开发,尽快形成生产供应能力。拓宽铁矿经贸合作渠道,加强与西非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国家的铁矿石资源合作,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几内亚西芒杜等海外铁矿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三)提升铁矿市场话语权。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发挥龙头作用,积极建立海外大宗物料生产基地和贸易体系,不断提高国际铁矿石交易定价话语权。以大型钢铁企业为核心,吸收钢铁、铁矿、贸易商等企业,整合供应渠道,组建区域性铁矿石采购联盟,力争形成采购量超过1亿吨国际市场采购主体,增强国际市场议价能力。引导钢铁企业拓宽进口渠道,积极采用期货、现货、短期协议等灵活定价模式,有效应对铁矿石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5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向实施兼并重组和布局调整的钢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渠道和专业优势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钢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分拆相关业务独立上市。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为钢铁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支持钢铁企业绿色转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六)用好盘活土地资产。对退城搬迁钢铁企业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调整用地性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的,由地方政府收回后,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的退城搬迁项目,新址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取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可按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退城搬迁钢铁企业腾出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四、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十七)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化水平。全面普及烧结烟气循环、智能化全封闭料场、高炉煤气精脱硫、烧结机头高效脱硫脱硝等技术应用,加快推广熔融钢渣余热回收、中低温余热利用等技术。进一步优化炉料结构,增加球团矿比例,提高入炉矿品味,提升炼铁系统工艺水平。推广高炉综合长寿、热风炉高温送风等先进冶炼工艺和技术,降低燃料消耗和原辅料消耗。基于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引导钢铁企业按照“绿色矿山、绿色采购、绿色物流、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产业”六位一体发展模式,推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标先进,鼓励企业“升A晋B”,推进钢铁企业环境治理水平上档升级。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鼓励具有废钢、电价、市场等优势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力争2025年全省电炉钢比达到5%-10%。积极推进钢铁与电力、建材、化工等产业耦合发展,提高钢渣等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清洁运输,提高钢铁企业厂外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比例,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优先采用管廊或新能源车辆;加快推进行业运输“公转铁”“公转水”项目,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八)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实施节能降碳行动,引导未达到基准水平的钢铁企业(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为435千克标准煤/吨,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为-10千克标准煤/吨),对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为361千克标准煤/吨,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为-30千克标准煤/吨),力争到2025年全省钢铁产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对已达到标杆水平的钢铁企业视情降低限产比例。开展钢铁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支持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工作;创新低碳技术,加强对氢能冶炼、非高炉炼铁以及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冶炼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力争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峰。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回头看”,巩固改造成果,推动评估监测及公示。鼓励钢铁企业深度开发协同供暖能力,进一步替代原有独立燃煤、燃气锅炉等供暖设施,推动节能降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九)推动数字产业与钢铁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商用密码等技术在钢铁行业的应用,突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遴选一批推广应用场景,形成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加快生产体系数字化改造,支持钢铁企业建立贯穿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全流程数字化MES生产制造执行系统,形成多维度、多环境数据源实时同步的数字孪生体。加快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建设,烧结球团工序采用模糊控制技术、综合控制专家系统,炼铁工序配套高炉专家系统和数据采集及模型开发技术,炼钢工序应用一键式自动炼钢模式,轧制、仓储等工序建设无人或少人值守车间,力争到2025年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80%左右,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55%左右。依托龙头企业推进多基地协同制造,在工业互联网框架下实现全产业链优化,推动上下游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设计共享、生产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大力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深化对产供销等核心业务的数字化集成,对生产数据、质量数据、异常信息实现透明化、可视化、数字化管理。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开发订单管理模型、供应链管理模型、财务管理模型等,构建高效供应链协调体系。加快数字化平台建设,推进企业级、行业级、区域性钢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撑企业内外数据汇聚和建模分析,为个性定制、智能生产、网络协同、服务延伸等新模式应用提供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分别负责)